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Р(三) 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Р(四) 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Р(五) 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Р 第十条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Р(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Р(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Р(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Р(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Р(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Р第十一条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Р(一)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Р(二) 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Р(三) 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Р(四) 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Р(五) 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Р第十二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被撤消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Р第十三条取得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撤消其资质等级: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