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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基础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6)贷款利息。(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含一些地方政府不给予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税金。3.利润。四、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费用1.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2.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3.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4.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5.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五、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审核程序(一)建设单位在收取建房职工预付房款前,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报当地房改办备案。(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或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三)申请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提供的材料:1.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申请;2.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全部付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5.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和项目成本资料;6.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7.以限价住房方式或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改造项目工程决算书。(四)经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项目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六、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实行公开制度(一)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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