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条件的热用户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四)发生供热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影响热用户用热的。第五十三条热用户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连接、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安装、修改或者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以及有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可能影响既有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或者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情况的;(四)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本条例所称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立管、地沟底管。本条例所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网站(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