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各方股东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由各方股东签字认可备案。第十条盈亏分配,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1)分红的时间:每一个季度第一工作日,分取上一季度的利润;(2)分红的数额:预留总项目利润额的30%作为运营资金,其余70%,各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3)预留资金达到20万后,各股东每月6000元工资。股东工资最高6000元,不再增加。(4)其它未尽事宜,全体股东协商后决定。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合伙合同到期后,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能够在原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二)合伙的清算:,并通知债权人。,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应当赔偿由此给其它合伙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