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框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Р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Р13.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有限合伙人谋求最大利益。Р13.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李亮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Р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Р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Р14.1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方案、投资退出方案及其他业务;Р14.2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方案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Р14.3开立、维持和撤销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Р14.4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Р14.5保管并维持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Р14.6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Р14.7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Р14.8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Р14.9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Р14.10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Р14.11变更其委派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Р14.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Р14.13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Р第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法Р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决策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更正。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