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单位内部各方面力量处置。相关情况及时向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听取指示。6.1.2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局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局应急指挥中心;局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局长,其后由局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6.1.3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局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局应急指挥中心;局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并报分管市长、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6.2基本响应程序6.2.1突发事件所在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6.2.2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突发事件同时涉及几个专业单位的,由局应急指挥中心分别通知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并指定现场总负责人指挥协调。6.2.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实行分管副局长总值班。事发现场在城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组长、分管局领导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城区外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