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4应急响应4.1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分级按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为四级。(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公共交通瘫痪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或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2)Ⅱ级(重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3)Ⅲ级(较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4)Ⅳ级(一般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其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4.2先期处置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4.3信息报告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一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4.4分级响应4.4.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城市公共交通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