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文物局审定。Р第四章 标准的发布和复审Р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代号为:WW。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Р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Р WW ××××-××××Р ─┬ ─┬─ ┬─Р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Р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Р └─────发布标准的年号Р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Р WW/T ××××-×××× Р ──┬──┬──┬─Р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Р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Р └─────发布标准的年号Р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 第二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确定行业标准的出版,局部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Р 第二十七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的解释和管理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Р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Р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Р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国家文物局审批。Р第五章 附 则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