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预防铁路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Р第二条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Р第二节分工与职责Р第三条主要职责:Р(一)开工前要根据《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Р(二)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Р(三)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Р云桂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及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Р(四) 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Р第三节保护重点Р第四条各分部在开工前熟悉本工程《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Р第五条各分部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Р第六条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等),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Р第七条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Р第四节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Р第八条项目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参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并责令限期整改。Р第五节处罚Р第九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造成文物破坏的,项目部将对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Р第六节附则Р第十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工程部负责解释。Р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