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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校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条奖惩以质量监控办的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特殊情况下专项项目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考核),结合各项目工作小组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大小、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确定奖惩的具体标准。Р第十一条奖惩办法。Р1、阶段性考核及奖惩。每月度由质量监控办在校园网上通报各项目工作小组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督查结果。对未能完成建设指标的项目工作小组给予通报批评,由创建办责令其限期完成;在规定期限到期时仍未完成建设指标,由领导小组更换负责人。Р2、年度考核及奖惩。对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项目工作小组,学院予以奖励;对考核为差等次的项目工作小组,给予项目负责人校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创建办规定期限到期时仍未达到中等考核等次的项目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更换负责人。Р3、项目建设完成验收考核及奖惩。按时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通过省教育厅验收的项目工作小组,学院质量监控办对其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考核,推荐“优秀项目工作组”及优秀个人若干名,学院予以奖励,并对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在职称评审、工资调整、国内外考察进修时优先考虑。Р第十二条奖金分配方案由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或本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制定,其中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的奖金额依据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完成工作量大小来确定。Р第十三条凡年度整体考核及建设期结束时省教育厅验收考核为差等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以及项目工作小组相关责任人建议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并按学校制定的考核标准扣除相应比例的年度绩效考核工资。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出现,领导小组免去该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资格。Р1、未经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方案和规划书指标、工作进度、资金用途,对后续建设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年度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的。Р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Р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作为,延误建设进程的。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监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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