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直属商会下列事项应提前1个月报xx县工商联审批: Р 《章程》修改; Р《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修改; 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Р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Р 第十五条直属商会下列重大事项应提前报县工商联备案或批准: Р 向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社会其它单位、组织行文; Р 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以及法律文件; Р 以商会名义加入其它民间组织; Р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Р 同其它组织共同举办座谈、展览会等活动; Р 涉及港澳台及国外的活动; Р 创办刊物; Р 理事的任免; Р成立分支机构; Р 其它重大经济政治活动。Р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与考核Р直属商会每年向县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自查报告,接受县工商联组织的年度考评。县工商联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直属商会予以奖励表彰。Р注册社团法人资格的直属商会还需接受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年审。Р第十七条直属商会组织或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县工商联视情节可给予以下处罚: Р组织处罚: Р1.取消当年优秀商会评选资格; Р2.告诫; Р3.通报批评; Р4.责令停止活动,限期整改; Р5.社团年检不予通过; Р6.予以撤销等其它处罚。Р 个人处罚: Р1.告诫,责令限期改正; Р2.通报批评; Р3.暂停行使商会职权; Р4.撤销商会职务。Р Р第五章直属商会的终止与撤销Р Р 第十八条直属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县工商联批准后予以撤销: Р 违背本办法和直属商会章程的; Р 经费出现亏损的; Р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解散的; Р 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的。Р 第十九条直属商会在撤销前,须在县工商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收缴印章和财务凭证。撤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Р Р第六章附则Р Р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县工商联。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xx县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Р 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