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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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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问题处理工作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二)对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者其他有关协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房地产,激发群体上访或者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者个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市规划、国土、房地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违规企业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以及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股东的有关情况纳入相应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三)市规划、国土、房地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可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以下企业或者个人在我市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或者进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 1.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引起严重社会后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引起严重社会后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的企业; 3.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引起严重社会后果的个人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的企业。十二、其他事项(一)建筑物建成时间,包括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完成时间,以原已取得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记载的时间为准;未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以房地产所在街道办事处凭施工合同、结算书等建房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认定后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二)本意见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三)本意见所称的"之后"包括本数,所称的"之前"不包括本数。(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3号文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年05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05月3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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