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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镇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养老保险合同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养老保险。为使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协议。一、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具有青海省户籍,且落户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前,户口性质为城镇(非农业)户口。2、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3、1995年12月31日前,与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4、因公、因病死亡且享受遗属生活费待遇的人员,不能参保。如在提出参保申请公示期内被人检举,则取消其参保资格,如在已经具有参保资格且已缴纳养老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内被人检举,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概不退还。5、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必须符合《意见》规定的各项参保条件,对于欺骗、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参保资格并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6、对于符合参保资格的参保人员且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需留下详细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日后不定期的对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进行认定。7、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账户中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费补助)后个人缴费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8、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两个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截止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1、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往前补缴,补缴须按社平工资的60%缴纳。自2011年起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由选择档次足额缴费。待个人缴费年限和年龄均达到规定,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年限和正常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本人同意协议书中所述规定,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人(签字):代签人(签字):年月日经办人(签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年月日代签人需申请人的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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