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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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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主要领导定期轮岗交流制度。29.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认真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对违反禁令的,要坚决查处;对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监狱大门外应设警察手机存储专柜,对携带手机进入监狱的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衔。要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对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罪犯的人民警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进一步加强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精简机关,充实一线。保证75%以上的警力配置在监区(分监区)。31.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司法厅(局)、监狱局、监狱要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和督察机构,成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对监狱值班备勤和内部安全防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五、信息报告及处理32.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监狱应当立即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33.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监狱系统的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有关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监狱工作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监狱进行拍照和摄像。六、附则34.对违反监狱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察,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狱内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监狱领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5.现行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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