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经办部门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机关审批决定,其中需要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审核机构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组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第十五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一份由审核机构归档保存。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法制审核情况应纳入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七条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附文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城管核[]第号案件名称案由送审部门立案时间送审时间退档时间送审材料1、,共页;2、,共页;3、,共页;4、,共页;5、,共页;……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法律依据(包括裁量基准运用)承办人员签名年月日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公章)年月日审核人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公章)年月日备注(一式两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交办案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印发(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