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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组织施工。Р 对可能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报送书面检测报告,同时负责采取加固措施。Р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负责监管建设单位加固措施的实施。Р 第十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动态监护)Р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相关城市桥梁进行动态监护,并定期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报告城市桥梁动态记录。Р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基础资料管理)Р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建立城市桥梁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正确反映城市桥梁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为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供服务。Р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检查与巡视)Р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建立城市桥梁日常检查、巡视制度,发现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施工作业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整改措施。Р 第十三条(赔偿责任)Р 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施工作业行为,损坏城市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负责城市桥梁损坏状况的检测,证明城市桥梁损坏与建设单位作业行为的关系,作为城市桥梁损坏后索取赔偿的依据。Р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Р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可以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Р 第十五条(黄浦江越江设施安全保护区域)Р 本市黄浦江越江设施(隧道、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定另行制定。Р 第十六条(解释)Р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Р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Р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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