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而不得撕毁。(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二)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五章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一、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一)记帐凭证可以分为现字凭证、银字凭证和转字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二)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2)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3)填制记账凭证符合电算化凭证要求。(4)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5)1、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 2、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有原始凭证复印件。(6)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