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Р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Р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Р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Р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Р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Р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Р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Р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Р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Р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Р 第四章支票管理Р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Р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