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Р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Р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Р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Р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Р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Р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Р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Р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Р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Р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Р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Р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Р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Р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Р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Р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Р甲方(公章): Р乙方(签字或盖章):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Р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