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共5名):Р 1、职工代表2名: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Р 2、行政代表1名:由单位行政领导指定。Р 3、工会代表2名:Р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宣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Р 第三章 调解程序Р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调解三个阶段。Р 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申请事项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调解小组核实后认为不在受理范围的,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Р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受理的内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结论。Р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召开调解会,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调解会,并各自陈述事实和理由,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Р 第十二条: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小组予以准许。Р 第十三条:调解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作为调解不成。Р 1、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Р 2、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Р 3、调解工作超过1个月,仍未能作出调解结论的。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出具调解不成书面材料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Р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5条规定,教师与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Р 第十五条: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Р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学校教代会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