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 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本文书为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 对申请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后,报请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立案时填写的格式文书。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一) 案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编“× 劳调案字〔〕第号”; 乡镇、街道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编“× 劳人调案字〔〕第号”( 下同)。(二) 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全称。(三) 案情摘要中应按申请人的调解申请简要概括案情,写明申请人的调解请求事项及金额。(四) 承办人收到调解申请后, 应及时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10- 调解的意见,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请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等等。经审核, 承办人应在承办人意见栏中写明拟办意见。拟不予受理的,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五) 审批意见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如同意立案,应同时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处理此案。(六) 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应自申请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人申请调解的日期应以《调解申请登记表》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期为准。(七) 案件受理之日是指此表上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的日期。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限计算,从此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