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方可通过,其中讨论第十四条(一)、(二)、(四)、(七)、(九)项重大事项时,应当经2/3及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三条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当场清点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依据本规则有关规定和清点结果确定议案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院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第三十五条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可以书面传签方式开会,即通过传阅审议方式(包括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除非董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通过书面传签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视作与会董事亲自出席会议,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第三十六条遇重大紧急情况,不能召集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董事长可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时予以确认。第八章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第三十七条学院董事会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应及时贯彻执行,并就决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第三十八条学院董事会或授权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督促和检查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对具体执行过程中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和指示如实传达至有关人员。第九章董事会会议记录第四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做好董事会会议的文字记录工作,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会议结束后,各位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