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淤地坝或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Р第二十五条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淤地坝必须配备专人值守,费用应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并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Р依据:(1)《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对防洪标准低、病险情严重、对下游威胁较大以及效益显著的病险淤地坝应制定除险加固方案,并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Р(2)水利部《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各地应将淤地坝管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维修费用及管护人员报酬。Р 第二十六条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加强对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淤地坝管理组织和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管护人员应对坝体、放水和泄洪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Р 对出现险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逐级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制定险情及隐患处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Р第二十七条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应按照淤地坝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汛期内严禁淤地坝蓄水运用,确保工程安全。Р依据:水利部《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应按照淤地坝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淤地坝蓄水运用,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Р第四章防汛安全Р第二十八条淤地坝的防汛工作要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Р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淤地坝的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分级管理。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大型淤地坝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淤地坝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