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水、河水滴灌,必须勤清洗、勤查看、勤保养,保证供水质量和输水安全,不违章操作。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保证各阶段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各种记录必须详实、齐全,数据准确,及时上报;所报水量、燃料用量与耗电量应相互吻合。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发现故障或停电等情况,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修复;小故障3小时内排除,大故障(水泵吊检或更换水泵)24小时内排除;因停电原因停机的,来电应即时恢复供水。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受益村的配合下,实施田间灌溉作业查看和管网维护,避免和杜绝系统低压运行。第二十五条河水滴灌沉淀池,应设立醒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四周设围栏;严禁任何人在滴灌水池洗澡、洗涮、往池内丢弃杂物,严防溺水、触电、管网堵塞等事故发生。第二十六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机井房、设备周围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达到美化、绿化、净化和“三净”、“四不漏”标准,即:首部设备洁净、室内外干净、水池清净,不漏水、漏电、漏气、漏油。第六章灌溉一线操作人员的上岗条件第二十七条爱岗敬业,熟悉系统设备性能,技术操作熟练,能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整台首部设备和整个管网正常运行,提高系统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第二十八条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七章灌溉一线操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罚第二十九条责任的划分:首部的所有设备由操作人员负责看护;管网部分由农户负责看护。第三十条凡脱岗者,经核实后,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追究镇分管滴灌工作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系统运行压力必须保持在技术规范值以内,否则严肃追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抽水,严禁偷电和私自收费。凡违反者,一经查实,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处以2~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镇分管滴灌工作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因疏于看管等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