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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及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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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的供给除了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外的第三类供给方式Р――非市场和非政府的供给方式。从而形成政府(中央、地方)、社区、民间组织、企业等“四位一体”的民族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体。Р 3.健全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体制,合理界定各政府的事权Р 考虑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较之于中、东部承担的更为广泛、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加之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偏弱,因此必须明确界定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和公共产品层级。特别是在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导致县、乡财政普遍较困难的情况下,更应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Р 4.加大国家对民族地区公共产品的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Р 民族地区受地方公共服务财政能力弱和服务成本高的双重压力,影响了民族地区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因此这不仅要求民族自治政府和省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给予高度的重视,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Р 主要是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以补贴民族自治地区政府由于公共服务成本高造成的财政收支差异。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Р 参考文献: Р [1]廖小东.左光宇.丰凤.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研究[J].安徽农业,2012.8. Р [2]叶文辉.姚永秀.西部地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探析[J].思想战线,2010(2). Р [3]“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课题组.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J].中国财政学会,2007(58). Р [4]郭佩霞,朱明熙.民族地区公共产品供给探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0(5). Р 作者简介: Р 熊星(1987.8- ),女(汉族) 湖北咸宁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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