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适当保留死刑对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是十分有必要的。Р (一)减少罪名Р 从我国刑法总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死刑罪名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在相对比例方面,死刑罪名的名次都是很靠前的。原则上,死刑只能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犯罪等。Р (二)发挥死刑缓期执行的作用Р 这是我国在死刑制度上的独创,它对于贯彻少杀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Р (三)构建死刑裁量模式Р 通过严格限定死刑裁量的具体标准,尽量避免在条文中出现模糊不清、笼统的术语,提高死刑裁量的可操作性,从而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Р 参考文献: Р [1]曾赛刚.中美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1). Р [2]高倩.中日死刑制度比较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10). Р [3]曾赛刚.中美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1). Р [4]黄京平,石磊.简析我国非暴力犯罪及其死刑立法[A].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6. Р [5]康海军,李富成.中美死刑制度比较研究[J].犯罪研究,2007(1). Р [6]李富成.中美死刑制度比较研究座谈会实录[EB/OL].6-7-7 21:17:32. Р [7]李洁.中日死刑比较研究概说[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Р [8][日]三原三宪.死刑度JL的研究[M].l版.北京:日本成丈堂,1990. Р [9]黎宏.日本判例中的死刑裁量标准考察[J].法学杂志,2004(5):27. Р [10]粟霞.从中外死刑制度的比较看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5(3). Р [11]高倩.中日死刑制度比较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