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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Р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Р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Р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Р,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Р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Р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Р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Р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Р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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