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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人员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产煤矿不允许生产。生产煤矿可以生产。)3、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复工矿井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三违”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借技改之名偷生产行为,坚决采取停工措施,并及时向办事处汇报。4、对停工停产矿井,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严禁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排水以外的一切作业活动,每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5、经常深入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上级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6、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 7、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8、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9、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10、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11、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 12、驻矿安监员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办事处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全监督员可立即向办事处报告;13、按时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14、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15、交接班时间为早8时至次日早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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