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员考核内容。每月到管护责任区巡护的天数;责任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否最先发现或有无漏报;各种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隐患是否被发现;有无巡山记录;每月发送管护区域照片和信息情况;县、乡林业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等。Р林管员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Р第二十五条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经考核合格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时发放报酬;经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警告或扣减报酬、解聘、或解除承包协议。Р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给予警告、记过、减Р发工资处理(扣减后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Р护林员和林管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Р第二十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技术业务、岗位职责、安全防护、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护林员参加培训后发给上岗证。护林员取得上岗证的,上岗时须佩带上岗证等标识。Р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护林员管理机制、办法,认真执行护林员相关政策,及时解决护林员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护林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护林员微信群,逐步提高护林员待遇,努力改善护林员工作条件,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林业生态和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作用。Р第二十八条县级和乡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包括管护责任区示意图、聘用合同或管护承包协议、护林员季度及年度考核记录、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表单、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总结等。要求纸质版与电子档并行保存,并及时更新动态变化情况。Р第七章附则Р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实施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护林员管理细则(或办法)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Р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解释。Р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