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范围、年度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Р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Р(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Р(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Р(三)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Р(四)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Р(五)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Р其中(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Р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Р(一)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Р(二)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Р(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Р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Р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Р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Р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