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Р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Р第七章罚则Р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资管理审查委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Р(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Р(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Р(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Р(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Р(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Р(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Р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Р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我公司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我公司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Р第三十九条公司投资管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业务发展部职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公司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四十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Р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二条公司办公室将招投标资料备案存档。Р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xxxx所有。Р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