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Рb 对我司带来1000元以上金额或名誉损失的;Рc 一级验货时属验货不合格拒收的.Рd OEM或外购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消费者投诉的;Рe 供货时出现断货,给我司带来造成影响的;Р4.4.3 评估为差的, 该供应商将被替换,同时终止合同业务;Р4.5 供应商的奖励Р(1)评选为优秀供应商的,我司对该供应商给予1000元奖励,并颁发纪念奖牌.Р5 OEM、外购产品管理Р5.1 产品的变更Р5.1.1 OEM产品Р(1)供货商需按我司订单的要求,按时(如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后确定交货日期)、按量及按质完成生产,私自更改产品特性,产生的后果由供货商承担, 并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罚。Р(2)货品在制做时发现我司所提供该货品所使用到的原辅料或包材有品质异常的,须第一时间通知我司采购或质检部,我司将会给出回复.未提前知会我司所产生的后果由供货商承担, 并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罚。Р(3)供货商在已知提供的货品品质有缺陷的情况下,未通知我司,后由我司人员发现品质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供货商承担,并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罚。Р5.1.2 外购产品Р(1)产品在包装、保质期、口味、外形等相关特性上有变动时需提前3个月知会我司采购部,由采购通知公司其他部门。Р(2)产品相关特性在变动时需经采购、品控、研发、市场、销售各部门的审核,并一致通过方可同意该产品的变动,未一致通过,则变动后的产品不能在我司进行销售。Р(3)未经我司同意或未提前知会我司将变动后的产品送至我司,我司将不允收货。Р(4)供货商在已知提供的货品品质有缺陷的情况下,未通知我司,后由我司人员发现品质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供货商承担,并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罚。Р(5)提供的货品需符合双方协商的要求( 品种、型号、规格、尺寸、材料、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理。Р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办公室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