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Р五、评价程序Р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评价程序。Р1 、学生自评。每个学生在学期末和毕业前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给自己打出等第。Р2 、同伴互评。每个班级以小组为单位,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小组互评,为小组每个成员打出等第。Р3 、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在学生自评和互评的基础上,任课老师或班主任老师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及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及能力,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其中,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等四个方面内容的评定由班主任老师与文化课教师负责,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分别由体育老师和艺术老师负责评定。Р4 、学校审定及通知或公示结果。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位学生六方面的素质评定给与审核,并在学期末和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将评价表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评价内容Р获得优秀或 A 等第的学生在校园内公示7日以上。Р5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 7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Р6 、评价结果由班主任统一记入全省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总表。Р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在综合高中阶段各学期的评价结果( 高一、高二、高三各占 30 %、 30 %、 40 % ) 的基础上确定,所有评价均纳入学生成长档案。对获得优秀或A等的学生给予全校公示,对不合格或D等的学生通知其本人。对产生异议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及时予以复议,并给出最终评价。Р六、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