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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档案使用标准与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人不得调出、转借各种档案材料。各卫生所须安排专人负责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并限定管理权限,要在完成档案的数据录入、更新和维护的同时,严格管理相关数据资料,确保健康档案所涉及的居民个人信息不被泄漏。Р 第九条镇医院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镇健康档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制订健康档案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关的检查和督导工作。Р 第十条镇医院公共卫生科负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开展使用人员的培训。Р 第十一条镇医院负责全镇健康档案建档的技术指导、培训及健康档案的质量控制,必要时可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大队、市精神卫生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乡村医生进行指导;发现在实施健康档案建档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并要总结各单位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措施。Р 第十二条各卫生所要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建立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大力开展建档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宣传建档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居民对建立个人和家庭健康档案的认识,营造建档的良好氛围,使居民积极主动地接受建档;公布建档的时间和方式,为居民建档提供方便。同时组织好建档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Р 第十三条各卫生所要将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作为常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依托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通过进一步信息采集,为社区居民建立起完整、规范的健康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Р 第十四条医院其他医疗科室应根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各项工作。Р 第十四条镇医院将把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和管理纳入年度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各卫生所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根据建档数量、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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