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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开业考试——金融稳定——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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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不力,给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Р(2)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中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发生挤兑或其他群体性事件,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Р(3)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金融管理秩序的;Р(4)因管理不善,处置不当,导致与人民银行相关的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瘫痪,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资金损失的;Р(5)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或对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Р(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金融犯罪或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发生重大金融经济案件的。Р第四章评价结果反馈与运用Р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每年一季度,对银行业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情况进行反馈和通报,并视情况向其上级管辖机构通报。Р第十六条依据综合评价等级结果,分级采取措施:Р(一)对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免予对其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在信贷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外汇管理等方面采取便利化措施;在全省通报表彰并抄报该金融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Р(二)对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的金融机构:实施正常化管理与服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Р(三)对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的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监管依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现场检查的频率;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依法限制或暂停其办理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的金融业务,并给予行政处罚;将评价结果反馈该金融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并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该机构领导层管理,调整高管人员。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Р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Р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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