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Р(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Р(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Р(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Р(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Р(七)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Р(八)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Р(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Р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简图、视听资料、勘验资料、鉴定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Р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将不同意见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说明。Р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归档保存。Р第四章事故处理Р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复:Р(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报送直接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的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复;Р(三)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复。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Р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应当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Р第二十八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Р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故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