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Р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Р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Р【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Р(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Р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Р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等级也就越高。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以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作法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此外,这里所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