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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档案局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83KB

文档介绍
,应当根据其最高密级要求,确定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等设施设备的密级,并采取违规外联监控、安全审计、移动存储介质管控、身份鉴别、访问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使用的硬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按涉密载体管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使用。第二十三条未经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将档案和数据带离指定场所。凡因加工需要,档案或数据必须离开指定场所的,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档案和数据的安全。第二十四条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必须对档案数字化成果进行技术检验,确定无病毒且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后,合格数据才能并入档案信息系统总库。第二十五条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后,由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对全部档案进行检查,造具数字化加工清册,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对待归还档案进行清点验收,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采用载体交付或者安全可靠的网络移交,禁止利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传递交付。第二十六条档案数据验收移交后,加工工作站、移动硬盘等暂存及传输介质上的数据必须向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移交,或者在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同时移交该批次数字化加工的全程监控记录。第二十七条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要加强对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保密管理。档案数字化成果在提供出版印刷或者网上传输、发布时,应当采取保密审查、版权保护、真伪鉴别、产品标志等防伪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档案整理、修复、寄存等服务外包和中介服务过程中的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抄送: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江苏省档案局办公室?2016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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