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参考。 Р 法律事实趋近于客观事实,若苛求两者完全相等则会束缚司法程序,让更多结果受害者不能得到原因对象上的补偿。但我们又不能太过于放权于司法程序,否则这样将使司法程序混乱,也不能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民法体系而言,可以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时及行为后的结果有否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亦认为有因果关系”的观点。 Р 我国民法原则上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大多数学者均主张我国民法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应抛弃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而改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且在众多审判案例中已有体现。1989年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记载有“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因被告全权代理人在施工指挥中违章操作致原告之子受伤,后因伤势恶化引起败血症死亡的侵权赔偿案件,在该案中,被告的行为对于原告之子的受伤毫无疑问具有必然因果关系,而被告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审理此案的法院仍然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应对原告之子的死负责。北京某村村民因不堪领导的辱骂,第二天离家出走,并在外死亡。当地公安局勘察后做了结论:不属刑事案件,因饱受疾病死亡。后该村民的子女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法官最后以“被告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Р‘一定因果关系’为由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从以上判决结果来看,两法院都采纳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这表明了我国在因果关系问题上的认识已经打破了方法论上的禁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Р 结语 Р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中的一个基础性难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自从在Prosser发出感慨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喧嚣纷杂中又度过了五十余年,因果关系依旧在困挠着世界各国的法院和学者 “高山仰上,景行行之,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之认定,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