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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批人批准。Р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认定结果负责。Р责任认定时如涉及到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当回避。Р(3)认定后的责任按总行规定交人事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Р第四十二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的未尽职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有不服,可向责任认定部门申述理由,申请复议一次。责任认定部门应指定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进行补充检查,对责任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复议,并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再次审定后,再报有权审批人批准。Р第四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Р(1)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Р(2)泄露本行商业秘密,获得非法利益;Р(3)利用虚假拍卖、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资产行为;Р(4)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Р(5)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Р(6)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资产合法权益;Р(7)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遗失重要法律文件,导致无法主张合法权利;Р(8)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Р(9)与债务人(担保人)串通,违反规定抬高价格接受以物抵债;Р(10)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Р第四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Р第四十五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Р第九章附则Р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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