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Р 第九条对A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Р (一)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 Р (二)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Р (三)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Р 鼓励A级企业主动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Р 第十条对于B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Р 第十一条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Р (一)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Р (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Р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季度在对企业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实施诚信等级评价,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不予评定等级。Р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Р 凡企业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诚信等级。Р 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诚信等级。Р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各职能机构组成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协调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Р 第十五条对拟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异议期为15天。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审。Р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Р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