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捐赠资产按《公益事业捐赠法》使用和管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公示。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七条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县教育局核准。第二十八条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幼儿园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在园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幼儿园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的),并经县教育局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县教育局依法撤销的,由县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条幼儿园终止办学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县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教育费、保育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