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企业如果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少企业没有盈利的惜况下,企业也更愿意借款费用资本化。Р我个人观点更倾向采用第一种观点“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因为就目前而言取得土地的成本占开发成本的比重较大,而企业从取得土地到实际动工建没因为各种原因会经过一段时间,如果不把借款费用资本化势必对企业短期和长期的资产负债状况和损益都将造成影响。Р(二)?应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结束时间。第一种观点“商品房完工之日结束”和第二种观点“领取预售许可证时结束”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税负也将造成一定影响。有的房地产企业因为预售取得了较好收入,更愿意将借款费用在预售阶段计入损益以抵减应Р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或者达到延迟缴纳的目的。而另一部分企业因为不采取预售采取现售或者预售效果不好,这部分企业更愿意选择在商品房完工之РFI结束借款费用资本化, 这样可以减少报表亏损加大存货资产。当然在不同地区税务局之间的巾于不同观点也将造成企业税负的不平等并造成税务与企业之间的矛盾。Р我个人观点更倾向采用第一种观点“商品房完工之日结束”,因为按目前的预售政策预售的商品房不一定达到完工要求,并且就是在企业内部也存在“预售”和“现售”两种销售模式,个人认为以“商品房完工之日结束”更为合理也更加符合所得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个人认为完工标准应遵循国税发【2009】31文件第三条:Р(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过41己报房地产萱理部门备案。Р(二)?开发产品己开始投入使用。Р(三)?开发产品己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Р总之,因为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判断差异会直接影响存货资产的期末价值及当期损益并影响到企业税负,也可能会被企业利用来人为操纵报表和税负,可能还会造成税企矛盾,也会造成同一地区的财务报表和税负的不可比。因此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点问题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引起重视尽快予以完善制定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