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浙价房[1997]209号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现行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各省辖市及地区所在地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地)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确需突破上限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各县(市)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财政部门按普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12%进行测算,报各市(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平衡后,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四、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中小学校舍,以及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政府组织的安居工程、农民个人建房等,应适当减收,具体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备案。上述项目中,既有预算内投资的,又有预算外投资的,按预算内、外的投资比例予以减免。五、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除小区内配套自求平衡外,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配套费应停止收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尚未明确纳入预算管理之前,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各地政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上级物价、财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附件:省辖市及地区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1999年7月16日附件:省辖市及地区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各市(地)名称住宅非住宅杭州宁波温州50一90100一140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丽水(丽水市)金华衢州30一6080一110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