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三、本通知下发后,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价非字[1992]71号《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即行废止。四、本通知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一日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伊犁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综字[2000]395号)的规定,我们重新审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随文下发(祥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一、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三、本通知下发后,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价非字[1992]71号《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即行废止。四、本通知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一日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