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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房2004286号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地产价格评估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三)房地产咨询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书面咨询费,按每份报告书200-300元计收。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到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并按附件价目表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按规定应由当事人支付的税费,由中介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服务服务费中,但中介服务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或未明确告知的收费,客户有权拒付。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超过或低于收费标准上下限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违反价格政策,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   附件:附件     1.房屋买卖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3.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表4.房地产咨询服务及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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