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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算申请。Р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Р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有关XXX(债务人名称)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案号为XXXX,目前尚未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民事诉讼/仲裁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但贵院/贵仲裁委员会尚未中止对上述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函告贵院/贵仲裁委员会裁定中止上述对XXX(债务人名称)的民事诉讼/仲裁程序。Р特此告知。Р(管理人印鉴)РXXXX年XX月XX日Р附:Р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Р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Р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Р说明:Р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精神,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尚未终止的,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需等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的通知,即应主动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但由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知道破产申请已经受理,或者虽然知道但不主动中止法律程序的情况,故本文书样式确定由管理人直接向相关法院发送告知函,以此提示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相关法律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接到告知函后仍不中止法律程序的,管理人可以请求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协调解决。Р数据来源:/detail10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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