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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退脏的共同犯罪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向其他共犯追偿.pdf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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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能,自然也包括连带责任在内。四、共犯取得追偿权必须具备定条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中,共犯之间才可能产生相互追索的请求权。一是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共同犯罪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经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确认各共犯对被害人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超出本人赔偿责任部分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才可能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犯罪分子追偿。但这里启动民事诉讼的权利仍然由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和被害人,这也可以说明共犯缺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权法律基础.因此不能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向刑事诉讼中的同案犯就是否多退赃部分要求追偿。二是各共犯在刑事诉讼中就退赃达成由某一共犯先行垫付后偿还合意的,在垫付后可以就多退赃部分向其他共犯追偿。五、关于巫庚翔未退还实际占用资金的责任问题至于本案中巫庚翔未退还实际占用资金的责任问题,检察机关既已认定巫构成挪用资金共犯。鉴于挪用类犯罪的特殊性,应当责令实际占用资金的巫退还,巫不能退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巫未退清的赃款,从法律上讲仍然属于非法占有的状态,可以并且应当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不能任由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获取经济上的利宜。由于对程、巫二人的刑事诉讼已由检察机关根据当时的法律审理终结,程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退还全部挪用资金的。如果其认为多退了,应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解决。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限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fl'l~H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纠纷系双方当事人在为减轻罪责而共同退赃基础上形成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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