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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订后重新提交投资经理审查。Р第九条经投资经理审查之后,产品经理将《产品要素表》、《项目决策流程单》及产品其他资料提交风险合规部审核,风险合规部对产品风险发表书面风险合规意见同时,也须对产品风险评级的适当性发表书面意见,产品风险评级经风险合规部反馈意见的产品,产品经理应向投资经理汇报风险合规部的反馈意见,待重新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后提交风险合规部审核。Р第十条经风险合规部审核后,产品经理将《产品要素表》、《项目决策流程单》等产品资料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经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产品正式立项, 产品风险评级确定;决策委员会予以否决的项目,产品不立项,产品风险评级无效;产品风险评级经决策委员会反馈意见的产品,产品经理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后重新提交上述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流程。Р第四章产品风险评级的更新和调整Р第十一条定期重新评级:公司每半年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流程对在运作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重新评级的发起人是各基金产品的产品负责人,如重新评定的结果发生了变化,产品经理应及时通知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并及时向认购该产品的投资者履行披露义务。Р第十二条特殊审慎调整:如产品出现极端事件,经产品经理、投资经理、风险合规部Р讨论并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可对该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特殊审慎调整。Р第十三条如出现某一基金产品的评估结果低于协会关于基金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则直接采用协会名录规定的该类产品风险等级作为该基金的评定结果。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四条本制度及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Р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及修订。Р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Р 2017年7月20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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