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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中队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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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市、区、旗)公安局(分局)按照标准,对本辖区Р刑警中队的等级进行初评,将申报等级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Р(二)地(市、州、盟)公安处(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考核,评出合格和不合格刑警中队,然后将考核后的等级初评名单和考核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Р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各地报送的等级名单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考查后,评定出优秀刑警中队,并将各等级刑警中队名单及优秀刑警中队考评材料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公安部。Р (四)公安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上报的优秀刑警中队中,评定模范刑警中队。Р 第二十七条优秀、模范刑警中队,实行挂牌公布,模范刑警中队全国通报表彰并记集体一等功。Р 第二十八条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评定后,发现不具备该等级条件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决定降低等级,同时报公安部备案。Р第七章奖惩Р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优秀等级以上的刑警中队及其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晋级、晋升警衔;对不合格刑警中队及有关人员酌情给予处理。Р 第三十条对模范和优秀刑警中队,分别给予记集体一等功和二等功的奖励。对刑警中队队长及其他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记功奖励。Р 第三十一条对刑警中队全部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刑警大队、支队长视情给予奖励。Р 第三十二条对不合格刑警中队占30%以上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刑警大队、支队长视情给予处罚,并取消当年评选全国优秀公安局资格。Р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刑侦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内。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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